《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法釋〔2016〕18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5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網絡司法拍賣行為,保障網絡司法拍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網絡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臺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四)程序運作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并公布結果。 第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作、發布拍賣公告; (二)查明拍賣財產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并予以說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稅費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項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 (六)制作拍賣成交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八)開設網絡司法拍賣專用賬戶;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一)制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及視頻或者照片等資料; (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引領查看,封存樣品等; (三)拍賣財產的鑒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賣輔助工作。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八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下列事項應當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并保障安全正常運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電子支付對接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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